甘島夫5 年前

拉把廢墟裡的少年


建立台灣生活成長環境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6hIhWGyVnE)

這是一個少年土豆噴農藥的故事。15歲那年,土豆的父親、阿嬤相繼過世,他只得輟學,想辦法到處打工,試著活下去。這樣欠缺家庭溫暖與學校社會網絡資源的少年們,為數不少,都隱身在我們之中。每一天,他們都在與命運搏鬥。

他們是一群被政府和社會忽略的存在,兩萬名活在「高風險家庭」下的少年。 這群少年,無法選擇自己的家庭、生活條件,他們因家人貧困或重病或入獄等各種的不幸運,而命運多舛。其中有為數不少的人中學就輟學,從學習脫隊;也有不少的少年進入政府設立的安置體系,但在結束安置後很快被丟回社會,連社工都不知道他們去了哪裡;有些少年為了糊口、或為了脫離家庭施加的暴力和壓力,被迫成為童工或少年工。

該被社會關心的「高風險家庭」少年 1.中學輟學生 2.未成年未婚媽媽 3.肢體障礙的孩子 4.精神異常的孩子 5.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指標的孩子

這些弱勢的少年,要納入社會體系與企業體系的照顧,否則將成為未來社會的重大負擔,建立學習與就業的社會體系中,要詳細建置統一化、完整化的通報與輔導系統,長期的輔導與關懷。

1.哪些家庭需要被通報轉介? 家中有18歲以下同住之子女,且因發生高風險家庭評估表中的一項或多項因素,而無法獲得適當的照顧【包括適當的管教與基本需求(飲食、衣著、居住、就醫、健康、安全等)】,且非家庭暴力、兒童保護及性侵害個案者。

2.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指標 1.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頻換同居人、或同居人從事特種行業、藥酒癮、精神疾病、犯罪(家暴)前科 2.家中兒童/少年之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從事特種行業或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3.家中成員曾有自殺傾向或自殺紀錄者,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4.因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5.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家計者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6.負擔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使兒童少年未獲適當照顧。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 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第 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 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 悉有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時,應填具通報表以下列方式通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一、網際網路。 二、電信傳真。 三、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 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 對於第一項通報,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 密。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兒 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 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 第 5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 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 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 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 導服務。 二、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及失蹤人口協尋。 三、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學生輔導及認輔服務。 四、戶政:提供個案身分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五、衛生:提供就醫、藥癮、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 六、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七、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八、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九、移民:提供停留、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 十、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必要服務。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應實施個案管 理、追蹤、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並做成個案紀錄。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第五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定期召開業 務聯繫會報,一年至少二次。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 、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高風險 家庭通報與協助之宣導、教育訓練。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訪視、個案管理及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 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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