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澤3 年前

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不清訴願範本


文章摘要:綜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條的原意,如下方理由,該證明文件就是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亦無從文字表面看出未寫日期或寫錯字,就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顯然有違法源原意。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年 ○ 月 ○○ 日新北環稽字第 ○○○○○○○○○○ 號函。

訴願請求事項: 小民 ○○○ 為 ○○ 企業社的員工,因為負責人(○○○)對法律毫無了解,本人於民國 ○○○ 年 ○ 月 ○○ 日知悉,運送廢棄物只因隨車攜帶〔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中忘了寫日期要被罰鍰新臺幣 6 萬元,經詢問友人後才知訴願期間已過,但依訴願法第 18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因小民是員工,與公司福禍相依,依其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願,訴願請求:本公司替廢棄物業主處理廢棄物謀生,一切依法執行,賺的是微薄工資,只能勉強維持家庭生計,對罰鍰新臺幣 6 萬元實超過能力所及;綜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條的原意,如下方理由,該證明文件就是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亦無從文字表面看出未寫日期或寫錯字,就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顯然有違法源原意。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年 ○ 月 ○○ 日新北環稽字第 ○○○○○○○○○○ 號函。

事  實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有規定隨車必需〔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如附件 2 所示,且該證明文件是廢棄物業主申報,只規範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如理由 1、2、4 所示,這是一種業主自我要求的申報書,且法有規定申報不實會有刑責,主管機關自行裁處該證明文件為無效證明文件,有違法源原意;五股區 ○○ 路二段與 ○○ 路口,是前往處理場的方向,這是一個交通繁忙的要道,如理由 3,員警在此攔查有違法條原意,且法有規定,理應由環保機關查核,一般員警查核是否逾越權限,查核也僅對未攜帶與空白單核對,內容物對錯,是因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自有相關法律規範,如理由 4 所示;一趟運費只賺取 1000 多元工資,又沒得到什麼利益,對於我們這些奉公守法的司機卻因少寫一個日期或寫錯一個字就要裁罰六萬元,與亂倒有毒廢棄物一樣,顯然於法不符合比例原則,也給社會不良的示範,如理由 5 所示。

理  由 : 1.根據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新北環稽字第 ○○○○○○○○○○ 號函,如附件 1 所示,詢問此函說明二有關「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中(日期未寫)構成此證明文件無效認定的法源與依據,本案承辦人 ○○○ 根據〔100 年 6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1000052048 號公告〕之〔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PDF〕,如附件 2 所示,本文件下方注意事項第 4 點:「本證明文件各欄位應具體描述或填寫、記錄,如有未記錄者視為無效證明文件。另各項記載如有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者,依刑法偽造文書與廢棄物清理法第 48 條規定函送偵辦。」綜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條的原意,就是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本注意事項亦無從文字表面看出未寫什麼或寫錯字,就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的法源依據;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第二項規定:〔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可見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中,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是必要條件。

2.續上條,該證明文件範本下方注意事項第 5 點:「車輛駕駛、清除(理)機構,於該車輛當日工作完成後簽名確認。另清運至分類、再利用或處理地點接收者簽名確認。」依本條意思,當日工作完成後可再確認一次,依據廢棄物處理流程,雖寫好(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常因業主或處理場的處理時間,有時是會提早或延後隔天,且處理地點接收者處理完成也會簽蓋日期,未寫日期並不影響廢棄物申報的事實,如附件 2;該證明文件範本下方注意事項第 6 點:「本證明文件計 2 聯,第 1 聯由再利用或處理機構留存、第 2 聯由清除(理)或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之事業留存,並保存 1 年備查。」與廢棄物清理法第 37 條也不符合。

3.雖然(廢棄物清理法)授權於各地方政府,詳看臺北市政府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具有嚴重污染之虞及必要時之認定暨第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裁罰基準(91.08.22. 訂定),如附件 5,其裁罰基準第三項第一款:((一)載運廢棄物、剩餘土石方,依規定應隨車持有,而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出現於非其前往合法傾倒廢棄物地點之必經道路,且屬於經常遭人違規傾倒廢棄物、剩餘土石方場所之近接道路或執行機關於道路進出口設有警告標示之路段,將車輛停靠空地、道路側邊或岸邊者。)五股新五路二段與自強路口,是前往處理場的方向,且這個地方是一個交通繁忙的要道,員警在此攔查有違法條原意,況且第九條第一項比第二項更輕微。

4.依據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1080061188 號給各相關同業公會的加強宣導文,如附件 4,文中說明二後面〔並避免攜帶未填資料之空白表格或事後補送文件〕,可見光是這 2 件就非常多了,如果連寫錯或未填日期等各式,就搞得天下大亂;在內文中隨車持有證明文件相關規定說明,含各式各樣證明文件,連廢棄物產生源與處理者所簽訂之合約文件影本皆可,可見重點是產生源、處理地點最重要;又在重點注意事項宣導:〔環保機關查核時,如未隨車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或僅攜帶空白之證明文件,即時表明事後補送文件,仍會受到處罰〕,理應由環保機關查核,一般員警查核是否逾越權限,查核也僅對未攜帶與空白單核對,內容物對錯,是因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自有相關法律規範。

5.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一趟運費只賺取 1000 多元工資,又沒得到什麼利益,對於我們這些奉公守法的司機卻因少寫一個日期或寫錯一個字就要裁罰六萬元,與亂倒有毒廢棄物一樣,顯然於法不符合比例原則,也給社會不良的示範。

檢附之證據或附件: 附件 1.原行政處分書影本乙份(2 張)、裁處書影本乙份(1 張)、繳款單影本乙份(1 張)。 附件 2.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PDF(1 張)、範例影本(1 張) 附件 3.訴願人、負責人、運送人等相關資料(2 張) 附件 4.108 年 8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1080061188 號給各相關同業公會的加強宣導文(6 張) 附件 5.本案相關法律條文(4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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