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澤2 年前

廢棄物清理法:企業對公務機關函文範本


文章摘要:如對公務機關法令有疑慮,可對公務機關函文。

受文者:○○○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發文字號:○○企業社字第 1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1.○○○○環境保護局函影本乙份(2張)、裁處書影本乙份(1張) 2.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PDF(1張)、範例影本(1張) 3.108年8月20日環署廢字第1080061188號給各相關同業公會的加強宣導文(6張) 主旨: 一、本公司替廢棄物業主處理廢棄物謀生,一切依法執行,賺的是微薄工資,只能勉強維持家庭生計,只因隨車攜帶〔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中忘了寫日期要被罰鍰新臺幣 6萬元,實有違比例原則;綜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條的原意,該證明文件就是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亦無從文字表面看出未寫日期或寫錯字,就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顯然有違法源原意,如果證明文件中電話沒寫或寫錯字是否視為無效證明文件,請 鈞署函釋怎麼寫才算有效證明文件,請 釋示。 二、新北市五股區○○路二段與○○路口,是前往處理場的方向,這是一個交通繁忙的要道,員警在此攔查有違法條原意,且法有規定,理應由環保機關查核,一般員警查核是否逾越權限,查核也僅對未攜帶與空白單核對,內容物對錯,是因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自有相關法律規範,請 鈞署函釋員警攔查或核查廢棄物是否違法,請 釋示。 說明: 一、根據中華民國○○○年○月○○日○○○字第○○○○○○號函,如附件1所示,有關「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中(日期未寫)構成此證明文件無效認定的法源與依據,本案承辦人○○○根據〔○○○年○月○○日○○廢字第○○○○○○○○○號公告〕之〔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PDF〕,如附件2所示,本文件下方注意事項第4點:「本證明文件各欄位應具體描述或填寫、記錄,如有未記錄者視為無效證明文件。另各項記載如有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情事者,依刑法偽造文書與廢棄物清理法第 48 條規定函送偵辦。」綜觀「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條的原意,就是依法自我申報自我約束,本注意事項亦無從文字表面看出未寫什麼或寫錯字,就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的法源依據。 二、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有規定隨車必需〔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如附件2所示,且該證明文件是廢棄物業主申報,只規範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這是一種業主自我要求的申報書,且法有規定申報不實會有刑責,主管機關自行裁處該證明文件為無效證明文件,有違法源原意。 三、依據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環署廢字第1080061188號給各相關同業公會的加強宣導文,如附件3,文中說明二後面及相關規定〔並避免攜帶未填資料之空白表格或事後補送文件〕,仍會受到處罰,可見光是這2件就非常多了,如果連寫錯或未填日期等各式,就搞得天下大亂,請 鈞署給這些廢棄物同業一個遵循的標準。 四、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又立法院總第 966 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固執法之目的是為杜絕不法,不應對合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態度不善或任何預設立場,鑑於警方路邊攔檢廢棄物清理車輛時,常常未具備稽查廢棄物種類能力,以致路邊攔檢後須等待主管機關派員辨識廢棄物種類,等待時間影響交通、環境污染、清理業者工作延宕、嫌疑人脫逃、故增列,警方攔檢廢棄物清理車輛,應會同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所委託之執行機關派員稽查工作,避免勞民傷時,以利廢棄物清理快速。該廢棄物清理車輛,提出許可證,APP,車型,皆屬 GPS 管制車輛即應立即放行。

正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副本: 負責人 ○○○ 蓋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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