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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流程
中華民國的法律分為憲法、法律、命令(行政命令)三個層級,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並以《中央法規標準法》做為法律制定的通則,所有規範皆不可違背在其上位階的規定。法律的制定、修改與廢止主要由立法院執行,各項法案在立法院通過後,再經總統公布始有效力。法規架構主要採行大陸法系體系,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選舉訴訟歸一般法院,而行政訴訟歸行政法院;至於軍人還加上軍法之規範,並在戰時由軍事法院負責。 中華民國以《六法全書》,即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為最通用之法律。
憲法法院 中華民國的司法機關中,並無一個被稱為「憲法法院」的法院存在。其性質相同者應為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這個名稱可以指其成員,亦可以指該機關名稱。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和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機關正式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之方式合意解釋憲法和統一法律解釋,採取「集中審查制」的方式來進行違憲審查;以組成「憲法法庭」的方式來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另外,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關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亦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普通法院 一般民事以及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轄,採三級三審制;但部分訴訟案件,例外採二級二審制。 普通法院體系按照正常訴訟程序,依序為: 地方法院: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共設置21個地方法院,原則上為一縣一地方法院,設於直轄市、省轄市之地方法院通常管轄至外圍縣。
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設於台北市,並設有台中、台南、高雄及花蓮四個分院。福建高等法院目前無本院,設有金門分院,轄區為金門、連江兩縣。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現設於台北市。 專業法院:除一般普通法院外,為因應專業案件,得視情況設置專業法院。目前有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負責審理高雄縣市兒童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其位階等同地方法院。依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於2008年7月1日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其案件包含第一、二審之民事、刑事智慧財產案件與第一審之行政智慧財產案件。
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採二級二審制: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案件第一審管轄法院,目前設有台北、台中及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台北市。 為配合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由現行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等事件,立法院於2011年11月1日及4日分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7項法律修正案。為便利民眾訴訟,並使公法爭議事件能回歸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判,使實務與學理歸於一致,司法院經審慎評估後,規劃將行政訴訟改制為三級二審,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強制執行等事件,並將不服交通裁決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2012年9月6日,行政訴訟由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於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
軍事法院 依《軍事審判法》之規定,軍事法院隸屬於國防部,而非司法院。軍事法院分為最高軍事法院、高等軍事法院以及地方軍事法院,除最高軍事法院應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外,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視部隊任務需要設置。 且需注意的是,最高軍事法院雖然名曰「最高」,但並非表示其為軍事案件的終審機關。關於最高軍事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在釋字436號解釋之後,可以依案件性質上訴至普通法院中的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立法院於2013年8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和第237條。現役軍人於非戰時之期間,若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凌虐部屬罪、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阻撓部屬請願等,以及違犯殺人、妨害性自主等罪者,移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凌虐部屬罪、不應懲罰而懲罰罪、阻撓部屬陳情罪等軍刑事案件,自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告後,非戰時之期間即從軍法機關移轉至普通司法機關追訴處罰,至於其他刑事案件將於公告後5個月後施行。此意味在非戰時或中華民國非實施戒嚴之期間,中華民國之軍事刑案轉由普通法院及其檢察署成立軍事審判專庭(股)進行追訴與處罰,改變軍事刑案一直以來事實審(一、二審)之部分均由中華民國國防部之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追訴、處罰之狀態。
檢察體系 檢察體系制度上於各法院設置檢察署,分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以及地方法院檢察署,各置檢察長和檢察官,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察與起訴。雖然檢察署均附屬法院設置,但檢察體系乃獨立於法院體系運作,由法務部主管,不受法院的指揮管轄。 檢察總長是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同時是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最高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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