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澤2 年前

如何寫刑事庭:程序庭爭點整理範例


文章摘要:無論是刑事庭或民事庭,準備程序爭點整理是訴訟兩造雙方對案件爭議的點在那裡,讓庭審法官容易了解案件的真相,以此做出正確判決。

程序庭爭點整理範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9年度○○字第○○○○號簡要說明:

一、事實爭點之整理 本案起訴之概要: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的業務○○○成立○○○有限公司私下接洽業務自己施工,其中○○○年○○月○○日參與施工的證人○○○向○○○○負責人○○○舉報該日施工有去○○○○的工地搬運原料與機器設備,經○○○向新北市○○分局報案,其中被告○○○指證參與施工的○○○有合作關係,最後○○○與○○○被台灣新北地方檢察官提起共同侵占公訴;綜觀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內容,最主要的兩個事實關鍵爭點,只要釐清這兩個關鍵爭點,就可以了解本案的事實真相。

第一的事實關鍵爭點:被告○○○與被告○○○的合作關係的釐清 經新北地方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最主要理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及○○○共同成立○○○有限公司,由不知情之○○○之妻○○○擔任○○○有限公司負責人(另為不起訴處分)。可見被告○○○及被告○○○有共同的利益才會共同侵占○○○○,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無法看出兩人的合作關係,因公司設立與開戶銀行帳戶的過程皆需負責人核簽,如果不是○○○親簽 ,被告○○○及○○○可能涉及違造文書,而施工款項入帳帳戶內是部分贓款,調閱所有資金流向也能知道被告兩者合作的事實真相;如果所有文件為○○○親簽,合理推論○○○有限公司○○○合夥侵占,這是一個核心的關鍵證據,已聲請刑事聲請狀(調查證據),如附件,請 法官查明事實真相。

第二的事實關鍵爭點:○○○年○○月○○日施工當日誰去○○○○工地搬運原料與機器設備的釐清 根據一審判決書中在○○○年○○月○○日在○○○公司○○路○○號工地施工最大的爭點是,證人工人○○○自述中,被告○○○沒有去○○○○與○○工地搬運○○○○的機器設備;但被告○○○在自述中,○○○有去○○○○與○○工地搬運機器,只要傳當日施工的○○○、○○○與被告○○○、○○○互相對質就會很清楚,這是公訴檢察官唯一指證被告○○○侵占的直接證據,被告○○○已坦承罪刑,只要調當日施工的○○○與○○○來求證,這個爭點就會解開,已申請刑事聲請狀(傳喚證人),如附件,請 法官明察。

二、證據爭點之整理 當初○○○○只把○○○與○○○提起告訴,並未把○○○列入,被告○○○坦承犯行,但不知是否要讓○○○脫罪,被告○○○主動提供剪接Line的通話紀錄給一審公訴檢察官,指控被告○○○有參與犯行,所提供剪接Line的通話紀錄,移花接木,並無直接證據,也給予一審法官錯誤的判斷與推論。如上訴理由中: 被告○○○在自述中:(○○○叫○○○把本案機械載到○○的工地施工,那時我有傳LINE給○○○說喝酒不要開車,他就回答說好。)對照被告○○○LINE的截圖中: 依照被告○○○LINE的截圖中,那兩句話,第一句話((○○○稱),喝酒別開車啊。)是在○○○年○○月○○日且是使用LINE的打字通訊;第二句話((○○○稱)我知道,請您放心。)是在○○○年○○月○○日且是使用LINE的電話通訊;被告○○○用不同日期且不同型的對話連結起來,讓法官誤以為是同時間的對話內容,對照被告林益靖所有提供LINE的截圖中,很大比例使用這種移花接木的手法來欺騙法官。 註:LINE的通訊對話最常用的1.LINE的打字通訊 2. LINE的電話通訊 雖然被告○○○有具結作證,但整個判決書內推論皆建立在被告○○○LINE的截圖上,並未有事實證據相對應,是否請 法官調閱相關Line的詳細的通聯記錄與測謊,已聲請刑事聲請狀(調查證據)調查相關資料,如附件,以了解事實真相,請 法官明察。

三、法律爭點之整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 (簽章)

法律潮流│民訴爭點整理學-法理基礎、方法、程序、結果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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