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澤2 年前

民事訴訟流程:如何寫民事上訴狀


文章摘要: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如果沒有其他新的證據

,一般案子大概在第二審就算終結,第三審性質上是法律審,因此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如果沒有其他新的證據 ,一般案子大概在第二審就算終結,第三審性質上是法律審,因此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民事訴訟法第467條)

權力受損的一方,向法院請求以公權力解決私人之間的糾紛,使對方負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訴訟程序。基本上,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流程,依序包括: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包括準備程序、辯論程序)→宣判。 民法上的起訴,主要是指按照民法第129條規定之起訴,也就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藉此審理私人間的權利紛爭。 進行起訴時,是以提起書狀的方式為之。

國中公民 民事訴訟的程序

民事上訴狀:二審被告提上訴 案號:000年度○○字第00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上訴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0 性別:○  生日:00.0.0  職業: 住:○○市○○區○○路000巷0之0號1樓 郵遞區號:000   電話:00-00000000 上訴人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原告○○○ 為不服台灣○○地方法院○○○○○000年00月00日所為000年度○○字第00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有關判決○○○等需拆屋還地等案件,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並敘述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下: 上訴之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上訴理由 一、由台灣○○地方法院○○○○○判決書三、得心證之理由(一)中的 內容並無民法第767條第一項之情形。 該判決書三、得心證之理由(一)中的內容,再再證明○○○於00年0月00日設定土地抵押權給被上訴人(第一審原告)○○○前,土地為○○○所有,建築物為上訴人(第一審被告)○○○所有,已被上訴人(第一審原告)與第一審法官所不爭執;在法院查封土地與建物時,法院也撤銷查封建築物,及上訴人已提出多項證明(如附件4),也證明是合法占有建築物來源之事實,雖未辦理保存登記,只是以前的農民沒有知識去登記而已,怎麼被上訴人00年0月00日設定抵押權或拍賣後,上訴人就變成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物;如果這些建築 物有設定保存登記也要拆掉嗎?但這個事實與有設定保存登記是一樣,這難道是偷竊的東西變賣後也合法了嗎?

二、民法767條等法條為拆屋還地之基本法條;但民法425條之一等為救濟之法條之一,該法律之救濟原意為建築物之來源非偷非竊合法合理占有之意,本案符合民法425條之一與48年台上字第1457號的判例之原始法意,法官推非符合該救濟法條判上訴人拆屋還地非有理。 由台灣○○地方法院○○○○庭判決書三、得心證之理由(二)(三),如附件註記部分,上訴人(第一審被告)的一種情形:○○○蓋房屋,由兒子申請水電等(如附件4),上訴人(第一審被告)已有00年的和平占有土地,推估與○○○至少有民法民法第 425-1 條有租賃關係;而○○○設定於被上訴人(第一審原告)是有借貸關係。依第一審法官提及48年台上字第1457號的判例要旨:(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其對上訴人○○○等而言,土地與房屋的原始是○○○,是同屬一人;但對被上訴人○○○在抵押設定時而言,土地與房屋當然是不同一人,推斷土地承買人被上訴人○○○默許房屋承受人○○○等繼續使用土地。依○○○口述(如附件5:補充新證明)可說明,該房屋是上訴人等三人給錢由○○○建造後,經過○○○同意由上訴人○○○等人申請建物水電。

三、如係自費「新建」房屋,自屬原始建造人,其所有權應歸建造人原始取得,依80年台上字第1950號判例。上訴人(第一審被告)的另一種情形:○○○的土地,允許○○○自費「新建」房屋,其依80年台上字第1950號(附件3)的判例要旨:(如係自費「新建」房屋,自屬原始建造人,其所有權應歸建造人原始取得。)

四、依建築法73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就以上訴人就其有水電之事實,已盡舉證之責任。一個專門從事於借貸他人的專業人士○○○而言,更應在借貸他人應有更多注意之責任。以前戒嚴年代,人治勝於法治,這種案子不勝枚舉,年紀大一點法官就可以體會那個年代的狀況。依建築法73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以此推估,有水電、有繳稅(如附件4),是一個接近事實的證明,但一審法官視之無物。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對一個不識字、不懂法令的○○○而言顯然有失公平,比起一個專門從事於借貸他人的專業人士○○○而言,更應在借貸他人應有更多注意之責任。其有利應歸於弱勢者。這是為什麼專業之司機出車禍會一般人處罰更重的原因。

五、房屋所有權人是善意第三者,當然無所謂需支付原告所稱租金之不當得利,請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判決。土地所有權人○○○抵押土地給債權人○○○(被上訴人)之前,土地為○○○所有,房屋為○○○(上訴人)所有,在抵押土地債權時,上訴人也沒有被告知,當時債權人○○○就已認同房屋為○○○所有,也不知本案借款事情,房屋所有權人自是善意第三者,當然無所謂需支付原告所稱租金之不當得利,請 法官參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判決。

六、為釐清原始借款真相,於上訴二審同時也將本案相關資料送交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為顧及年邁已高齡84歲,畢竟她在這個房子已住了36年以上,至今尚未告知第一審拆屋判決,因恐發生遺憾之事,由於上訴人甚少涉訟,亦請旁人略指點一二,如有未周詳之處亦懇請 法官替弱者主張權利,以此狀請 鈞院鑒核,廢棄原判決,賜如上訴聲 明之判決。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庭 轉呈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1.台灣○○地方法院○○○○○判決書影本與註記(14張) 2.台灣○○地方法院○○○○○庭法官判決書法條與判例(11張) 3.相關法條與判例(3張) 4.建築物占有權源之證明文件(10張) 5.○○○對答記述(2張)

民事訴訟要領(上) 陳怡雯律師

民事訴訟要領(下) 陳怡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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