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澤2 年前

國民法官制度:與國民法官一起審判


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的「國民法官制度」,這是一個全新司法制度的開始,也期待司法公正性能稍加透明,但這個制度只適用於 10 年以上重罪的案子,是否能啟發其他案件的司法革新,讓法院是真正人民的法院,有待大家的努力。

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是法官和檢察官以『司法獨立』為由不受監督,導致審判獨斷、檢察獨霸,以我個人參與法院案件的經驗,感覺法官總是會官官相護,法官總會是獨斷而不可攀,對於高深的法條論述,人民要申辯是非常困難,以我上法院的頻率還算多,有好幾次要替受害人辯護,總以「本人為非法律人,無法替受害人辯護」為由駁回,法院開庭不會像電視劇中有您說話的餘地,法官總以最高高在上之資來說話,不合意法官的話都是不正確的,以此推定,法院的公正性被人民所質疑是可以確認的,台灣民主自由法治已有 30 年,但司法的公平性一直被挑戰,雖在 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的「國民法官制度」,這是一個全新司法制度的開始,也期待司法公正性能稍加透明,但這僅是局部性的制度,離司法真正改革還有一大段距離要走。

國民法官法簡介

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符合「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1. 年滿 23 歲
  2.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的國民
  3.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為嘉義市與嘉義縣。

有「六種」情況,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1. 自身因素: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
  2. 身心因素: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3. 教育門檻: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4. 案件有關: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 不能公平: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
  6. 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國民法官產生

  1. 隨機抽選
  2. 地方政府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民法官初選名冊。
  3. 組成審核小組
  4. 排除「不符法定資格」的情形。
  5. 法院通知合格之國民,次年度可能擔任國民法官。
  6. 法院受理案件後,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一定數量之候選國民法官(例如 50 名)。
  7. 通知選任期日到庭(表明不具資格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參與者,可不

有罪?無罪?誰來決定?

有罪要有 6 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國民法官會參與什麼案件的審判?

  1. 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強盜強制性交)
  2.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酒駕致死)
  3. 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國民法官立院闖關!參審、陪審難並行?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 1 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如果沒有其他新的證據,一般案子大概在第二審就算終結,第三審性質上是法律審,因此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

刑事訴訟流程圖

總結:

國民法官制度是一個全新的司法制度,最大的不同是在於國民法官是由該縣市一般國民隨機抽出基本資格,再檢視其適任性選出,比過去的制度由 3 由正職法官擔任會比較貼近民意想法,有罪無罪由這 9 位法官中的 6 位(必需含正值法官 1 位)以上確認是否有罪,會官官相護與賄絡的機會比較少;還有一個是起訴書是不附帶證據,所以檢察官及辯護人必需準備更多可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證人、鑑定人、書證、物證),以備任何法官的詢問,所以法官與檢察官雙方都必準備更多,有利案子的透明度;但國民法官制度只適用於 10 年以上重罪的案子,是否能啟發其他案件的司法革新,讓法院是真正人民的法院,有待大家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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