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的「國民法官制度」,這是一個全新司法制度的開始,也期待司法公正性能稍加透明,但這個制度只適用於 10 年以上重罪的案子,是否能啟發其他案件的司法革新,讓法院是真正人民的法院,有待大家的努力。
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是法官和檢察官以『司法獨立』為由不受監督,導致審判獨斷、檢察獨霸,以我個人參與法院案件的經驗,感覺法官總是會官官相護,法官總會是獨斷而不可攀,對於高深的法條論述,人民要申辯是非常困難,以我上法院的頻率還算多,有好幾次要替受害人辯護,總以「本人為非法律人,無法替受害人辯護」為由駁回,法院開庭不會像電視劇中有您說話的餘地,法官總以最高高在上之資來說話,不合意法官的話都是不正確的,以此推定,法院的公正性被人民所質疑是可以確認的,台灣民主自由法治已有 30 年,但司法的公平性一直被挑戰,雖在 112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行的「國民法官制度」,這是一個全新司法制度的開始,也期待司法公正性能稍加透明,但這僅是局部性的制度,離司法真正改革還有一大段距離要走。
國民法官制度,就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符合「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有「六種」情況,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有罪要有 6 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我國現行的審級制度,原則上依法院組織法第 1 條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度。「三級」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第一審、第二審為事實審,如果沒有其他新的證據,一般案子大概在第二審就算終結,第三審性質上是法律審,因此必須第二審的判決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才能上訴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
國民法官制度是一個全新的司法制度,最大的不同是在於國民法官是由該縣市一般國民隨機抽出基本資格,再檢視其適任性選出,比過去的制度由 3 由正職法官擔任會比較貼近民意想法,有罪無罪由這 9 位法官中的 6 位(必需含正值法官 1 位)以上確認是否有罪,會官官相護與賄絡的機會比較少;還有一個是起訴書是不附帶證據,所以檢察官及辯護人必需準備更多可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證人、鑑定人、書證、物證),以備任何法官的詢問,所以法官與檢察官雙方都必準備更多,有利案子的透明度;但國民法官制度只適用於 10 年以上重罪的案子,是否能啟發其他案件的司法革新,讓法院是真正人民的法院,有待大家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