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611章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1.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材料、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運動場、貨物集散場、停車場/車道、展示空間等地坪處理,其圖示為整體粉光地坪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聚合物化學摻料及其粒料,並包含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填縫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381 A2002 建築用生石灰 (3)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 (4) CNS 1011 R3033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拉強度檢驗法 (5)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粒料 (7) CNS 10639 A2168 水泥混合用聚合物擴散材料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1.5.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5.2 易受潮之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1.6 現場環境 1.6.1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工作避免於曝曬於烈日下施工。如為室內施作時工作進行中及完成後均應保持對流、通風、維持適當溼度以利其養護。 1.6.2 室外整體粉光地坪不得於雨中施作,施作完成48小時內如遇下雨或烈日,應作適當之保護措施防止表面沖刷或龜裂。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本材料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R2001 TypeⅠ一般用。 (2) CNS 61 R2001 TypeⅡ污水、抗硫用(特定場所使用)。 (3) 粒料:CNS 3001 A2039。 (4) 水:符合CNS 1237 A3050之規定。 3.施工 3.1 施工時機 當混凝土表面達到收水現象時,始得施作整體粉光處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隨即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之動作,期使粗粒徑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以利整平、粉光。 3.2.2 拍漿後,於施工面出現收水現象時,可在其上撒佈一層乾水泥粉粒後,即可應用各種經核可之整體粉光機具。施作整平及粉光動作。 3.2.3 重複施作相同之粉光動作直至達到平整為止。 3.2.4 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整平、粉光之動作以輔助之。 3.2.5 分割及切縫 除設計圖所示或另有規定外,應以≦3m為原則作水平及垂直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仍依設計圖說辦理。 3.3 清理 3.3.1 施工後應檢查施工面狀況,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柏油、膠類等物質,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突出處及水泥鏝刀接痕。 3.3.2 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分,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3.3 以真空吸塵器吸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3.4 養護 灑水養護保持濕潤至少七天。 4.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位計量。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相關項目所示之單價及數量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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