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澤5 年前

如何注意著作權法合理使用?


1.著作權無庸登記、註冊,只要作品完成,認定有原創性,就會受到保護。 2.著作權法第44條至63條列舉與第65條合理使用 3.著作權法第107條合理使用規定 4.著作權法第108條豁免使用規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uIqzslzUCs)

著作權法先賦予著作人著作權,但為公益之考量,又以「合理使用」規定限制著作財產權之行使。 合理使用乃是著作權法用以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利益的重要機制,是著作權法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惟「合理使用」的判斷難有絕對之標準,是否屬「合理使用」是比較性議題,並非黑白分明的是非題。 本課程就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進行案例分享,說明實務上合理使用認定的爭議,協助著作利用人更明瞭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rggRADIe34)

網紅谷阿莫因為幽默品評電影, 再將影片重製因此暴紅, 但現在卻惹上著作侵權問題, 片商表示因為谷阿莫的講評, 導致電影票房下跌, 甚至根本無法上片, 才毅然決然提告, 但谷阿莫則回應, 現在的網路平台都是支持他, 也沒有將影片給下架, 但台灣網路著作權使用法, 實在太籠統, 他絕不會放棄二次創作的權力。

著作的合理使用 一般人望文生義,一定會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著作人的權益。 不過,從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可以更進一步的體會,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並不是著作權法的惟一目的。 著作權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則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到非營利活動舉辦目的所具有社會公益之意義,著作權法特於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作為調和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益需求之權衡機制,亦即符合該等要件者,利用人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著作,無庸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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