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界中各廠商間的合作,雖並非起於今日,但策略聯盟的概念,基本上是針對1980年代後世界各大公司間的合縱連橫行動而提出。相較於傳統的企業合作,策略聯盟所代表的新一波企業合作,具有以下的特點:
造成世界上產業界此種變動之理由,乃是由於國際競爭環境發生了如下轉變:
相應於這種轉變,各國學者紛紛提出對策略聯盟的定義。Lynch將策略聯盟與合資(join venture)區分開來。他認為二者皆是兩個以上的企業彼此間保留其企業的獨立自主(有別於購併),出於策略性目的(如分擔風險與報酬)進行的合作。不過後者因創造出新的企業個體,並不屬於策略聯盟。其他學者則較無此種區分。如我國學者吳青松認為,所有「具有強化企業競爭優勢或維持競爭均衡之作用」的聯盟均屬之。蔡正揚、許政郎綜合國外學者的看法,也認為策略聯盟是「凡在強化企業長期競爭優勢為前提下,一種基於基本使命及方向的策略行動或長期規劃,其目的乃是要達成企業既定的長期目標。」。
在多數學者採取的廣泛定義下,吾人有必要進一步了解有那些不同類型的策略聯盟。
從企業組織上來看,策略聯盟是介在完全合併與個別交易行為間之企業合作型態,其類型可大別分為三種:(一)合資(join venture),(二)股權交換,(三)其他無資本流動者。
第一類的合資,是指參與策略聯盟的企業間集資成立新的企業,或至少成立一個與原企業相分離的商業實體(business entity),如委員會或其他組織,受無相互控制關係的母企業的共同控制。同時從原企業移轉了人員及資本(經常包括智慧財產權),以逐行聯盟企業期望達到的特定功能。此類策略聯盟可能該當結合行為的規範。
第二類股權持有型,是指參與聯盟的企業間,合作時兼有以對等或不對等的比例持有對方的股權者。此種行為視其股權持有的比例及實際控制的強度,亦可能該當於結合的規範。
第三類其他無資本流動型,可能的樣態甚多,如技術授權、委託生產(OEM)、委託設計生產(ODM)、商標授權、代理行銷及交互技術授權、共同研發、共同生產、共同採購、共同行銷等。此類型可能該當於聯合行為規範。
依此法,可分為研發聯盟、生產聯盟、行銷聯盟、服務聯盟。每一類尚可依未來的競爭程度,分為競爭性與非競爭性兩種。在研發聯盟中,如研發的對象是基礎技術,則競爭性較低;假若視從事特定產品的開發或其商品化及改進製程的研究,則競爭性甚高。如我國第一代筆記型電腦策略聯盟,參與聯盟的廠家開發出的成品各家相同,導致削價競爭幾致出血。又如在生產、行銷、服務聯盟中,若是異產業別合作,則競爭性較低;反之,則高。
參考書目
關鍵字:策略聯盟, 產業合作, 研發聯盟, 生產聯盟, 行銷聯盟, 服務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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