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澤2 年前

自雇或外包寫程式要注意那些問題?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


文章摘要:由著作權法第10、11、12 條綜合得知,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契約沒規定,著作人格權屬受雇人,著作財產權屬雇用人,契約有規定依契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契約沒規定,著作人格權屬受雇人,著作財產權屬受雇人,契約有規定依契約

過去有幾次外包給資訊公司開發程式的經驗,都不是很好的經驗,只是寫出來提醒要委有他方寫程式需要注意的事項,很多人不知道外包寫程式,寫了整個程式後,付了款項後,整個程式不是全部您自己的,它不像是買東西後,付了款項後東西歸於自己,自己要怎麼處理都可以,但整個程式只有使用權,拿回程式〔原始碼SourceCode〕需要再另付費用,出資者僅擁有整個程式〔目的碼〕,寫程式的資訊公司擁有〔程式碼〕嗎?所以這些寫程式的法律程序要有所了解,才不會有很大的爭議。

那到底整個程式寫完,會有〔目的碼〕與〔原始碼〕兩種,那一部分歸誰,合約要訂得很清楚的,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所以整個程式寫完,整個程式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可以歸屬於出資人或是受聘資訊公司所有,若未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聘資訊公司所有,但出資人可以利用著作;即是〔目的碼〕與〔原始碼〕兩種著作財產權可約定歸屬於受聘人或出資人,著作人格權本身為著作人本人,但可約定著作人不行使權利。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有2種權需要知道,一種是著作人格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能移轉或繼承的,存續期間是永久的;另一種著作財產權,是可以移轉,存續期間是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依照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照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依照著作權法第 12 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由著作權法第10、11、12 條綜合得知,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契約沒規定,著作人格權屬受雇人,著作財產權屬雇用人,契約有規定依契約;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契約沒規定,著作人格權屬受雇人,著作財產權屬受雇人,契約有規定依契約;所以外包給資訊公司開發程式屬於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如果契約沒規定,著作人格權屬受雇人,著作財產權屬受雇人,契約有規定依契約,所以外包寫程式一定要寫好契約,整個程式的〔目的碼〕與〔原始碼〕的歸屬,否則爭議就會很多。

自雇或外包寫程式要注意那些問題?

自雇或外包寫程式除了要知道自雇與外包的契約的訂定外,再者比較多的爭議,一般有廠商只知道需求事實的需求,而不知道程式如何規劃的需求,依過去幾次委外寫程式的經驗,多會不斷的加費用來增修程式,因為寫出來的程式一定會與事實的需求有落差,自雇或許還可以有更多的溝通,外包資訊公司會因溝通不好,以此要求加費用,所以在契約上要寫明可以有幾%的微調空間。

還有外包資訊公司距離自己的地方不要太遠,以我們公司在台北,資訊公司在台中,不但溝通次數少且浪費很多的時間與費用,當然是找一個離自己公司近、有信用、有專業的公司是最好的辦法。這一點是很重要的,因為我們畢竟對整個程式的流程與未來趨勢不是很清楚,找一個信用、有專業的公司會規畫得更詳細清楚,如以後的維護或修改皆需列入考量,否則會像我們整個程式打掉重寫就會更浪費時間與金錢,尤其是新創立的公司更需要避免這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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