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王5 年前

自貿區、自經區、自經區2.0,台灣需要什麼?


自貿區只有自由貿易港區;自經區於自貿區+更多功能性

自經區附加價值要在 35%以上才是 MIT

突破所有關稅聯盟

  • 「自貿區」:2003 年民進黨執政時期通過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一般稱之為「自貿港區條例」。「自貿港區」主要目的有兩項,一是希望利用減稅,另一個是簡單加工。是自由貿易港區概念,重點在建立以物流與倉儲的國際物流和轉運中心。
  • 「自經區」:最早是在馬英九總統時代由國發會所提出,當時的草案名稱是「自由經濟示範區」,最初簡稱「自經區」,但因「自經」有「自縊」的含意,於是改為簡稱「示範區」:當時已經有六個海港、一個空港和一個農業園區申請,所以把「六海一空一農業園區」當成「自由經濟示範區」
  • 「自經區 2.0」:就從台灣最有優勢的產業開始,自經區也同意外資投資醫療產業,金融與人才的開放皆可放入討論的範圍,至於農業的部分可以視狀況開放。

郭台銘深夜開講「自經區」打臉蔡英文學法律只講條文?少康戰情室 20190509

民進黨政府所擔心自經區會造成中國貨進來,變身台灣貨出去,不但中國貨(原物料)進口,還可以藉此「洗產地」改掛「MIT」出口,不僅衝擊原物料生產產業,也打擊台灣製造產品形象。 自經區沒有洗產地問題,附加價值要在 35%以上才是 MIT,如果不放心,標準也可再提高至 40%~50%。

  • FTA:自由貿易協定(英文: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 FTA)是兩國或多國、以及與區域貿易實體間所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目的在於促進經濟一體化,消除貿易壁壘(例如關稅、貿易配額和優先順序別),允許貨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這些協定夥伴國,會組成自由貿易區。來自協定夥伴國的貨物,可以獲得進口稅和關稅減免優惠。無論在進口還是出口國,自由貿易協定均有助於簡化海關手續。當協議國間存在不公平貿易慣例時,自由貿易協定可以協助貿易商進行補救[1]。(取自維基百科)
  • 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台灣與中國大陸(俗稱「兩岸」)的雙邊經濟協議,由中華民國政府於 2009 年提出,總統馬英九視為加強臺灣經濟發展的政策;後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在重慶簽訂第一次協議,後續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保障及爭端解決協議協商自此展開。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稱為兩岸經濟協議。(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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