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種強制性保險的福利政策,法源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實施的全民醫療保險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唯一辦理及管理機構,是衛生福利部下轄的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一官方機構。 中華民國實施全民健保時,為了將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的舊有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保中,故採取依身份別(即職業別)強制納保的制度。二代健保於 2013 年 1 月 1 日實施並開徵補充保險費。補充保險費的費率,依照二代健保法修正案規定為 2%(2016 年 1 月起改為 1.91%),且計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000 萬元(資料源自維基百科)
保費計收原則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基本精神,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以及健保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等相關計費原則說明如下: 一、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有投保(轉入)紀錄,無退保(轉出)紀錄,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二、保險對象全月在保,當月最末日轉出,由健保署核定為次月 1 日生效,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 三、保險對象同月僅一單位非於當月最末日有轉出紀錄,不以該單位計收被保險人全月保險費。保險對象轉出後,應改以其他適法身分投保,並請注意投(退)保日期之銜接,以該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四、保險對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轉出紀錄者,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保險對象全月保險費。惟當月辦理退保者(死亡、除籍、失蹤滿 6 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 五、超過三口眷屬依附於同一被保險人時,以三口眷屬計算全月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保 險 對 象 類 別 負 擔 比 例 (%) 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 政府 第一類 公務人員 公職人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70 0 私校教職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35 35 公民營事業、機構等有一定雇主的受雇者 本人及 眷 屬 30 60 10 雇主 自營業主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本人及 眷 屬 100 0 0 第二類 職業工會會員 外僱船員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第三類 農民、漁民 水利會會員 本人及 眷 屬 30 0 70 第四類 義務役軍人、替代役役男、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在矯正機關接受刑或保安處分(保護管束除外)、管訓處分之執行逾 2 個月者 本人 0 0 100 第五類 低收入戶 本人 0 0 100 第六類 榮民、榮民遺眷家戶代表 本人 0 0 100 眷 屬 30 0 70 其他地區人口 本人及 眷 屬 60 0 40
!(https://youtu.be/M_aNrj9MHpA)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Paul Krugman 推崇臺灣健保是世界典範,2018 年新任的 WHO 世界衛生大會主席也推崇台灣是全民健保的典範,究竟台灣健保有多好?
台灣全民健保有哪些世界各國羨慕的成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DPwufaM8wA)
讓老外震驚的台灣健保
先進國家開辦全民健康保險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