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內政部規範滅火器認可基準,其構造、材質、性能等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規定,107 年 3 月實施新規如下: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5453
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如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使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之處,另設一具汽車用滅火器。雙節式大客車之各節車廂應依前述規定分別設有對應數量之汽車用滅火器。 附件五: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att/Law/A040110050001800-20131128-3900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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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滅火器, 車用滅火器,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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